关于智能投顾之法律监管

来源于:米乐体育ios在线下载 日期:2024-08-17 10:03:19 浏览:15次

  

关于智能投顾之法律监管

  近日,有记者针对智能投顾这一热点向笔者提出了以下问题:关于近期根据证监会通过多地证监局开始摸查互联网咨询业务,目前大热的智能投顾类业务或受影响。焦点在于:需要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要有证监会颁发的咨询业务牌照。不过也有业界的人表示智能投顾本质更倾向于资管,目前监管上对智能投顾或智能理财是否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其应该遵循什么监管政策呢?

  笔者认为,要分析智能投顾业务是否要遵循相关监管政策,应该先了解地清清楚楚三个问题,一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哪些,二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指的是什么;三是资产管理业务的内涵是什么。

  首先来说明什么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形式:

  (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别的形式。目前有很多机构利用互联网理财平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应该要符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得相关资质。

  再来说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这类的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有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资产管理业务就其业务实质而言,是指管理人接受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来管理的业务,可以看作是投资顾问业务的升级。管理人在对客户的资金运作上也拥有更大程度的决定权,但相应的其受到的法律监管也更加严格。

  就目前而言,智能投顾类业务虽然在概念名称上被称为“智能投顾”或者说是“智能理财”,但通过我们在市场上观察,其业务模式多种多样,有的为客户量身定做与其风险相匹配的分散化投资组合,有的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个人财富管理,有些甚至根据智能化程度的不同,还会分为完全智能、部分智能、人机结合的服务提供方式。但就监管而言,概念之争尚无太多意义,业务实质更为重要。

  从近期各地开展的互联网金融整治行动中也能够准确的看出,监管层开始对投资顾问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着手进行整治。我们大家都认为,就监管而言,业务模式上属于投资顾问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相关监管文件,属于资产管理的,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提供智能服务的网络公司也应当符合有关资质,具备相关牌照。即使是不通过有关人员,仅通过智能计算机提供投资顾问或资产管理的,其运作企业仍应当具备与其业务相符合的法律准入资质,有关人员具备相应从业资格,运作上也应当符合目前法律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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